2。公共交通抢劫罪的认定,是指以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征。根据《抢劫罪说明》第二条,公共交通抢劫罪是指抢劫各种大型、大型、大型客车上的旅客、企业经营者和乘务人员。经营中的大型出租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未经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售货员、乘务人员抢劫,或者小型出租车抢劫,不属于公共交通抢劫。
三。在认定多次抢劫罪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三次以上抢劫。
对于多重认定,应当以行为人所犯的每次抢劫都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时间和地点等,客观地分析和认定。在同一地点同时在场的多人,或者在同一地点基于同一意图实施连续抢劫罪,例如连续抢劫多人经过同一地点,或者在同一犯罪中连续抢劫住宅楼内的若干居民,应当普遍认定。这是犯罪行为。
4。《抢劫罪说明》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劫,是指犯罪人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抢劫或者携带其他抢劫工具实施犯罪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工具。除国家禁止的器械外,有证据证明器械并非真正用于犯罪的目的,没有抢劫罪;故意携带器械,被害人能够察觉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犯使用武器抢劫罪的定罪处罚,直接适用法律;以后为隐匿赃物、抗拒逮捕、销毁证据,在逃逸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罪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_抢劫罪若干法律问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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